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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来源:山西日报    发布时间:2018-08-05 18:22:38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3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

公 告
(第四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8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3日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使”修改为“保障”。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国家和本省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五、将第三条修改为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求实创新,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六、将第四条修改为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
  七、将第五条修改为第七条,将该条中的“应”修改为“应当”。
  八、将第六条修改为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组织的重大活动;
  “(二)参加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
  “(三)经省委批准或者安排在中央党校或者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习;
  “(四)因公出国(境);
  “(五)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
  “(六)参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
  “(七)其他需要请假的特殊情形。”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第八条所列情形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请假,报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十、将第七条修改为第十条,将该条中的“应”修改为“应当”。
  十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检查等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中应当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可以向被视察、调查和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十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十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五条,将该条中的“应”修改为“应当”。
  十四、删除第十三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与联系的代表联系2次。”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履职学习和闭会期间活动等基本情况,履职的主要成效,改进履职的措施以及意见和建议等。”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保持清正廉洁。”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其身份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成立会风会纪组。会风会纪组负责会风会纪监督检查,对会风会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的决定

公 告
(第五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8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3日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和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五、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六、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8年7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8月3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国家和本省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求实创新,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组织的重大活动;
  (二)参加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
  (三)经省委批准或者安排在中央党校或者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习;
  (四)因公出国(境);
  (五)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
  (六)参加救灾、救险或者处理突发事件;
  (七)其他需要请假的特殊情形。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第八条所列情形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请假,报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检查等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中应当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可以向被视察、调查和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 在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任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地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与联系的代表联系2次。
  第十七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履职学习和闭会期间活动等基本情况,履职的主要成效,改进履职的措施以及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其身份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成立会风会纪组。会风会纪组负责会风会纪监督检查,对会风会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怀仁县撤县设市有关问题的决定

公 告
(第六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怀仁县撤县设市有关问题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8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3日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怀仁县,设立县级怀仁市,以原怀仁县的行政区域为怀仁市的行政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怀仁县撤县设市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怀仁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转为怀仁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怀仁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怀仁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2021年山西省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二、怀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变更为怀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怀仁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转为怀仁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中出缺人员应当依法选举产生。
  四、怀仁县选举产生的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不变,在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组成怀仁市代表团。
  五、原怀仁县所辖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不变。

关于批准201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公 告
(第七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8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3日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武涛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和2018年上半年全省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厅长王亚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1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和财政决算报告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1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批准山西省201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

公 告

  2018年5月,朔州市选举的高建民因工作变动调离山西,根据代表法规定,其省人大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确认高建民的省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2018年7月,吕梁市选举的马文革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辞去省人大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规定,其省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确认马文革的省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截止目前,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547名,出缺5名。
  特此公告。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8月3日

免职名单

免去:
  关中翔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职名单

免去:
  郝跃伟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严奴国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守林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职务。
  白立平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关于撤销秦文峰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和杨景海检察长的提名,因秦文峰严重违纪,决定撤销其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