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云冈石窟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在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审通过,待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颁布实施。这标志着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法规废旧立新,通过立法保护文物将有新规。
天下大同,大美云冈。云冈石窟作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古代石窟群之一,不仅是我市一张靓丽的城市名片,也是首批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世界文化遗产。1997年8月22日经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经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云冈石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云冈石窟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云冈石窟保护总体规划》较前有了很大的调整,旅游管理体制改革也发生了变化,急需修订《大同市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大同市第十五届人大换届伊始,就将《大同市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条例》的修订工作高度重视,提前介入。2017年10月31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大同市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12月初,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教科文卫工委的初审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借鉴外省市经验,形成修改稿。12月26日,将修改稿印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2018年1月11日,将修改稿印送县区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条例草案在《大同日报》和大同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专门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安大钧同志的意见,安主任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建议,均被采纳。1月中旬,根据征求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之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初审。2月7日,针对保护范围的界定,法工委召集市文物、城乡规划、国土、煤炭和同煤集团、吴官屯煤矿等部门和单位,召开立法论证会。法工委根据审查意见再次作出修改。2月12日,法制委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二审稿。此次二审的《云冈石窟保护条例》作了较大修改,比如法规名称、保护范围、行政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按照立法规定进行了法律审查。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共五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规划和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云冈石窟科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进一步明确市文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管理职责。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年度保护计划制度;明确了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四至范围和管理规定;完善了文物保护工程、保养维护、馆藏文物的修复、文物监测、安防措施等具体要求。
条例草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文物作用的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总结多年来云冈石窟保护工作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拓展活化利用,对文物合理利用的原则、措施和具体要求作了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特别强调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或者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
法律实施重在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违法类别予以细化,对处罚力度予以加大。这既反映了文物行政执法实践的迫切要求,又有利于打击文物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